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大埔县公共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权 | |||||||||||||||||||||||||||||||||||||
标段(包)名称 | 大埔县公共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权 | |||||||||||||||||||||||||||||||||||||
公示名称 | 大埔县公共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有偿使用权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9时30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有限公司 | ******MA4UPG4903 | 1 | 总报价(万元):15000 | 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 有偿使用期限共计为23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3年(即从签订本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之日起后三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20年。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 业绩情况:本项目未要求 | 本项目未要求 | 资质资格:本项目未要求 业绩:本项目未要求 | ||||||||||||||||||||||||||||||
******有限公司 | ******MA59L06K0C | 2 | 总报价(万元):15000.6 | 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 有偿使用期限共计为23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3年(即从签订本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之日起后三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20年。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 业绩情况:本项目未要求 | 本项目未要求 | 资质资格:本项目未要求 业绩:本项目未要求 | ||||||||||||||||||||||||||||||
******有限公司 | ************XB | 3 | 总报价(万元):15600 | 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 有偿使用期限共计为23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3年(即从签订本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之日起后三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20年。 | 资格情况:完全响应 业绩情况:本项目未要求 | 本项目未要求 | 资质资格:本项目未要求 业绩:本项目未要求 | ||||||||||||||||||||||||||||||
异议受理部门 | ******改革局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同仁路191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江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同仁路191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01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10月09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