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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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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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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现就报送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报送品种范围详见《第十批国家集采品种目录》(附件),医疗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上报。

  二、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信息填报及账号领取方式

  (一)信息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采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页面左下方“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可在填报界面右上角“操作文档”下载。

  (二)账号领取方式

  参与数据填报的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allEnter/#/unitLogin),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国采平台账号和密码(全国中成药联盟账号密码已迁移至此界面)。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申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报至市医保局。

  四、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周一)24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五、填报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以及监测是否存在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各医疗机构应参照目录中“填报说明”、“品种目录查询”和“通用名对应关系查询”所列信息,与本院实际需求的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核对,综合考虑临床适用品规、医保目录调整、相关产品过评情况(可参考国家化学药品目录集,网址******/hymlj),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科学统计预采购量。填报需求量应参照填报界面中2023年历史采购量(全市统一导入的2023年各医疗机构订购到货确认数量)进行填报,若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应作出合理说明。

  (三)针对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针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报量下限,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临床******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

  (四)本次集采对目录中已标识基本药物的品规单独考虑报量、折算约定采购量、考核相关情况,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要求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五)医疗机构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培训课件,按要求完成“采购需求维护”、“保存”、“上传承诺函”、“上报”等一系列规定操作,确保信息上报准确无误。承诺函上传前应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报量结果提交后各医疗机构持续关注“审核结果查看”界面,若报量数据被退回应及时更正填报信息并按要求重新完成提交。

  (六)本次预采购量填报工作,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七)各区医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对于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的医疗机构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1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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